石油政治与战争“阴谋论”
韦伯曾经在阐述专业官吏的兴起时说,在16世纪时欧洲较先进的国家,由于君主理财、战争技术和司法程序三方面发展的原因,才出现了财政专家、军事专家和法律专家。
他的意思是指法官根本不需要道德约束吗?这是有无职业伦理问题。〔52〕理查德、瓦塞斯特朗:《作为职业人士的律师:若干道德问题》。
参见[英]阿蒂亚:《法律与现代社会》,范悦等译,辽宁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9页以下。甚至有一位17世纪的名叫维勒加斯的欧洲作家大声疾呼说:没有律师,就没有争讼;没有争讼,就没有代理人;没有代理人,就没有欺骗;没有欺骗,就没有犯罪;没有犯罪,就没有警察;没有警察,就没有监狱;没有监狱,就没有法官;没有法官,就没有偏袒;没有偏袒,就没有贿赂。法律家的专门的技能表现为许多方面,包括法律推论技能、法律解释技能、法律程序技能等等,而所有这些技能都是以他们特有的职业思维方式作为基础和前提的。参见[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4页以下。法院尽力从法律规则和原则中找出正确的答案。
假如完备的法律交由行政官或只具备行政官素质的官吏(尽管名义上他们被称为法官)来适用,那么,这种情形肯定不能称为法治。即我们究竟应做什么?不得做什么?此为伦理的问题(即实质的层面)。[15] 地方性知识与普世价值之间的分歧,在具体的中国语境中被转化为中国-西方国家之间的紧张关系,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学术竞争由此显示出其实践意义。
[26]相对温和的观点则将社科法学以及相关的通识教育作为精英法学院教育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向何处去、法律向何处 去的基础上,就引出了法学院向何处去的问题。因为从法律依赖于外部的时空条件这一角度看,中国政法制度的形成与变迁总是作为解决社会常规问题的回应而在一定的外部条件约束下形成的,因此需要进入制度形成与变迁的具体语境,移情地、体贴地、具体地予以考查和评价制度。因此,应当在法学教育的各个层次贯彻一体化的规范主义法学思维方式训练,通过系统的解释学训练强化法律人的实践能力。
结合法律实践看,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越表现出明显的竞争,也就越具有合作的广阔空间。从地方性知识立场出发,社科法学对中国历史和现实中的政法制度往往更容易给予一种同情性的理解。
因此,这又同前两个方面的竞争交织在一起。最后,社科法学将法学教育的目标设定为培养法律人/政治家,注意培养法律人以多元的社会科学 视角从法律之外理解法律问题的能力,并以此引导法律人在职业市场中的选择。因此,法教义学所设想的法学教育经典模式,就被明确为以面向法律实务、培养法官能力为主,主要内容就是培养学生法教义学上的知识和能力。[11]立足于不同国家的法教义学,分享某些共识,从而形成超越具体国家法律制度的解释和推理体系,法教义学的研究越是深入推进,这套解释和推理体系就显得越发严谨与精致,更能够从各个国家不同的法律规则当中被抽象出来,用以检验具体法律规则的正当 性。
关键词:地方性知识与普世价值。但是,职业选择也不是完全自由决定的。[4]虽然从理论资源和研究方法看不同的研究存在诸多差异,因而不会形成统一的政治立场和具体结论,但是总体上社科法学还 是表现出注重地方性知识,因而也高度重视中国问题这一共同特点。而与社科法学的治理论相对,法教义学更会对于法律实践的运作采取一种法治论的态度。
较之于更加求新求变的探索治理新技术的社科法学,法教义学会坚持用更为传统的法治原则来回应社会对秩序的要求。[20] 治理论 与法治论的这种对立,同中国与西方国家这一空间维度的对立有着密切的关联,但同时在时间维度上又呈现出现代与传统的关系。
[19][22]参见张翔:《宪法教义学初阶》,《中外法学》2013午第5期。[31] 所谓法律人/政治家并不意味着法学院的学生 以从政作为自己的终极职业追求,也不意味着在自己的法律职业实践中积极地参与政治活动,而是强调以基于中国历史和现实的政治意识来分析问题。
但是,随着中国社会的变迁和法治实践的推进,现实中生成的具有理论挑战性的问题不可避免地摆在了两种学术研究进路面前,双方的分歧也更明显地凸显出来。传统的法律部门构建了法律疆域的核心范围,形成了人类社会的基本秩序,但并不排斥新边疆的不断扩展。在同一法学院内部,可以对法学教育与职业市场进行更精细的区分。[27] 无论是放在全体法学院学生的教育之中,还是放在精英法学院的教育之中,社科法学的教育目标都是要让法学院的学生开阔理解社会问题的视界和熟练运用分析的工具,从而能够从法律视角之外看待问题。[34] 对法学教育的认识同 对法治实践的认识结合在一起,对法学教育的改造是为了改造实践,而对实践的改造也为改造教育提供了基础。最后,社科法学将法学教育的目标设定为培养法律人/政治家,注意培养法律人以多元的社会科学视角从法律之外理解法律问题的能力,并以此引导法律人在职业市场中的选择。
[27]参见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法学》2006午第5期。拥有这种多元视角的法律人,既能够更好应对职业市场的竞争,又能够全方位地服务 于法治社会建设,解决社会中的复杂问题。
如果司法改革大大提高了法院的地位,增加了法官的货币收入和非货币收入,那么自然就会驱动法学院的学生以此作为发展方向,从而强化对这方面教育的需求。法教义学所希望达成的更为形式理性化的法律体系,有必要借助于社科法学的进路加以调试,运用社会科学手段来充实和修正法教义学的框架。
地方性知识与普世价值的矛盾、治理与法治的矛盾,都意味着关于法治实践的不同思路,而这就对投身于法治实践的法律人 提出了不同的知识需求。法教义学所坚持的法治论立场更多地体现于如宪法、刑法、民商法等传统法律部门之中。
社科法学的训练,正是为了使法学院毕业生能够更好地应对职业市场的多样化需求。[22]又如,刑法教义学对风险刑法理论的批评,所强调的也是坚持刑法的基 本结构与方法来解决新形势下的问题,而不是因为风险社会这一现代性问题就随意改造刑法理论与刑法实践。在法教义学者看来,法教义学这样的要求,当然并不意味着法学院的学生只需要解释和推理技术而无需其他的社会科学知识及人文情怀,而是认为通过法教义学 的技术运作可以吸纳价值判断,为遇到的现实法律问题提供一个尽可能合法的解决方案。[28]而运用这样的视角,就不是出于学术趣味进行客观描述的仅仅提供田野调查的法律故事,而是将法律理解为解决社会问题的公共政策,通过法律外部视 角与内部视角的结合来推动公共政策的发展。
在丰富驳杂的社科法学支流中,兴起最早也最为突出的是法律社会学。因此,社科法学所关注的治理表现出现代性的鲜明特征。
激进的观点有:必须将通识教育始终贯彻到法律教育中,特 别是政治哲学和社会理论以及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和法律人类学,应当成为每个法学院学生,尤其是进行高端培养的研究生,必须修习的课程。而法教义学则坚持只有将以法教义学为核心的法律规范内部视角展开的研究作为法学教育的主要部分,才能够体现法学院存在的意义。
社科法学对治理的重视,从普遍意义上注意到法律作为治理术的一部分同其他治理术合作发挥作用。[33]以培养法官能力 为目标,是一种高标准的要求。
[36]See Max Weber,Economy and Society,G. Roth and C. Wittich eds.,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8,pp. 217一223. (本文原发于《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讲师 进入专题: 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 法律实践 法学教育 。[14]但是,从形式推理深入到法律的形式理性化看,法律形式理性化的标准基本上是源于西方国家的。随着社会科学越来越能够认知社会中那些微妙或隐秘的因果联系,国家借助于其所提供的丰富的信息和知识,也就可以对社会中的人、物与行为实施更为精确的控制,这就是治理术。注 释: [1][4]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出版社2004年版,第18页,第17页。
总之,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竞争与合作从总体上说有益于法治实践。结合法律实践看,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越表现出明显的竞争,也就越具有合作的广阔空间。
这一类型的治理在现代社会中正处于不断扩张的状态。如果社科法学的理想模式占优势,那么法学教育就会更加侧重于培养法律人参与多元化治理所需的能力,法学院毕业生在职业市场上的选择就会更加多元化,并不突出司法的核心地位。
摘要:最初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基于各自不同的学术旨趣和视角,所讨论的问题域分离多于重合,相互之间并无太多互动。当现实与理论的反差与冲突呈现出中国-西方国家的紧张关系时,社科法学的研究 就更强调从中国的经验与现实出发。